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HB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1月,某市公安局滨江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依法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10月,陈某以“代办高端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为名,向被害人承诺可办理真实可查的证书,骗取被害人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2000元,收款后未履行约定,拒绝退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随案移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被害人证言、陈某收款记录等证据。
庭审前,陈某始终坚称自己并非故意诈骗,其确实对接了证书办理渠道,因渠道方跑路导致无法履约,并非虚构事实,且曾多次与被害人协商退款,无非法占有目的。但在侦查阶段,陈某因缺乏法律知识,笔录表述存在瑕疵,公诉机关据此认定其认罪态度不佳,不予从轻处理。陈某家属特意委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全权代理本案,开展庭审无罪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接手案件后,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全面案件复盘,逐字核对聊天记录内容、逐笔核对转账明细、逐句核对全部笔录内容,结合案发背景、行业惯例、当事人履约能力进行全方位研判。经过细致核查,律师发现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并非客观收款行为,而是陈某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赵飞全律师详细梳理案发全过程:陈某长期从事证书咨询服务,有真实的服务案例及渠道资源;其向被害人承诺代办证书时,明确告知办理周期及风险;收款后积极对接渠道方,因渠道方失联导致无法履约,属于客观履约障碍;案发后陈某未失联、未拒接电话,多次与被害人协商退款方案,已退还部分款项,无逃避责任、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表现。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事实错误,被告人无诈骗主观故意,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恳请法庭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首先,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虚构核心事实为法定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纵观本案全部证据,无任何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具有虚构代办证书服务、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被告人长期从事证书咨询代办服务,有过往成功服务案例、渠道对接记录,本次服务系基于真实业务基础,并非凭空虚构服务项目。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无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聊天记录完整显示,被告人在服务前明确告知被害人证书办理的周期、流程及潜在风险,未刻意隐瞒关键信息、未夸大服务效果;收款后及时对接渠道方推进办理,因渠道方突然失联导致无法履约,属于不可预见的客观履约障碍。
三、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具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缺乏主观构成要件支撑,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被错误认定为刑事诈骗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摒弃单一的书面阅卷模式,通过逐字核对聊天记录、逐笔核对转账明细、逐句核对笔录内容,精准发现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主观故意的认定。本案表明,在代办服务类诈骗案件中,不能以“事未办成”即推定诈骗成立,必须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的服务基础、是否明确告知风险、是否积极履行义务以及事后是否逃避责任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