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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专业帮信罪律师赵飞全助谢某获法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6日 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LX检刑不诉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3月,谢某(化名)经营的企业因资金周转紧张急需融资。经其舅舅黄某介绍,他联系上韩某办理企业贷款,并向其提供了公司银行账户及密码。未曾想,该账户被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130万元。公安机关以谢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2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谢某到案后一直坚持无罪辩解,称自己是为办理贷款而被欺诈出借账户,对账户被用于犯罪毫不知情。但侦查机关认为其辩解不成立,以涉嫌帮信罪移送起诉。

谢某家属经人推荐,联系到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长期专注于帮信罪辩护,对“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有深入研究。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谢某详细了解案情。通过细致分析,赵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关键事实:

第一,谢某在讯问中提及账户异常后曾主动报案。赵律师指导家属调取了派出所原始报案记录、接警回执及询问笔录,证明谢某发现公司账户资金非经营性流转后仅3小时就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第二,谢某此前已向侦查机关提交了企业资金需求证明、贷款沟通记录等材料。

第三,谢某系因担心舅舅黄某受牵连,曾默认与“上线”韩某直接沟通贷款事宜。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谢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谢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谢某具有帮信罪所要求的“主观明知”,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谢某系为办理贷款而被欺诈出借账户,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谢某提供账户系出于办理企业贷款的正常经营需求。韩某始终以“办理低息企业贷款”为幌子,用伪造的金融许可证骗取信任,未提及“资金转移”相关内容。谢某仅负责按要求签订贷款合同、邮寄公司U盾,未参与与韩某的核心沟通。

二、谢某发现账户异常后主动报案,印证其无犯罪故意

谢某发现公司账户资金非经营性流转后,仅3小时就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详细陈述贷款对接过程及账户使用细节。这种积极配合的态度侧面印证其无获利目的、无犯罪故意。

三、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认定谢某具有“主观明知”的完整、排他性证据链条

谢某的无罪辩解有报案记录、黄某证言、聊天记录等多份证据印证,“被欺诈出借账户”的事实清晰,行为不符合帮信罪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三、判决结果

2025年5月,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综合评估全案证据,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认定谢某具有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完整、排他性证据链条。谢某的无罪辩解有报案记录、黄某证言、聊天记录等多份证据印证,“被欺诈出借账户”的事实清晰,行为不符合帮信罪犯罪构成要件。最终,检察院依法对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通过“主观明知”辩护成功争取法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帮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则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紧扣“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通过调取报案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被欺诈出借账户”的证据链条,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谢某不具有犯罪故意。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帮信罪案件中,专业的帮信罪律师应当高度重视“主观明知”的证据审查。只要卷宗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用于违法犯罪”,结合聊天记录、转账语境、认知能力等因素,律师可打掉主观要件,直接争取法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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