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W检刑不诉第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冷某某,重庆某区人。2024年初,冷某某通过将个人的船员适任证书出租挂靠,化身“虚拟”船员——无需上船履职,只需将证书挂靠在船舶名下即可按月领取报酬。此后,冷某某以帮忙“上船工作”的名义获取了4名船员的证书原件,在未获得船员本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租借其证书,多次提供给辖区多艘船舶用于虚假海事报港。截至案发,冷某某累计获利6000余元。
2025年初,冷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其主动坦白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第一时间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同年12月,长江航运公安局某分局以冷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该案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冷某某委托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了冷某某的从宽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冷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整体情节轻微,且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应当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第一,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冷某某涉案获利仅6000余元,信息提供对象限定于特定船舶用于海事报港,未造成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信息未进一步扩散、未引发次生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小。
第二,悔罪表现突出。冷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第一时间全面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从宽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6000余元,退赃态度积极。
第三,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冷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再犯风险极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能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又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强调了冷某某的悔罪表现和案件的特殊性——船员证书挂靠是航运行业的常见违规现象,冷某某的行为更多源于行业陋习和法律意识淡薄,而非主观恶意犯罪。
三、判决结果
2026年3月,某区检察院依法对冷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院与某海事处就行刑反向衔接召开研讨会,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海事部门对冷某某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26年6月,某海事处对冷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并依规记船员违法记分15分。
四、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不起诉不等于免责”的司法理念。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不仅要关注刑事层面的从宽处理,还应预判行政追责的可能性,帮助当事人做好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和应对准备。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有利结果,使其免于刑事犯罪记录,体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在微罪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