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检刑不诉第002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6日23时许,杨某某(化名,62岁)与张某某(化名)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紫光灯和镊子等禁用工具和方法,在霍城县兰干乡双渠村旱田山上抓捕野生条纹正钳蝎40只,被发现后全部放生。另查明,2023年7月,杨某某在同一地点使用相同方法抓捕135只野生条纹正钳蝎用于泡酒食用。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35只条纹正钳蝎的价值仅为146.74元。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
杨某某家属委托了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发现本案的突破口在于涉案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极低——135只蝎子仅价值146.74元,平均每只约1元。在非法狩猎罪的司法实践中,涉案价值是衡量“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之一。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狩猎法规,但涉案价值极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当不起诉。
第一,涉案野生动物价值极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35只条纹正钳蝎的价值仅为146.74元。根据《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或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虽然杨某某的行为符合‘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的形式要件,但涉案价值极低,社会危害性极为有限。
第二,杨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其抓捕蝎子的目的仅为泡酒自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40只蝎子在被发现后已全部放生,生态环境已得到及时修复。
恳请贵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非法狩猎罪的入罪标准,以价值辩护为突破口,充分论证了“虽然形式上符合构罪要件,但实质上社会危害性极低”的辩护逻辑。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以“价值辩护”策略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非法狩猎案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涉及多个维度——数量、价值、工具、区域、时间等。虽然杨某某的行为符合“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的形式要件,但涉案价值仅146.74元,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在形式上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极小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价值认定辩护中的核心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