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 SN检刑不诉〔2026〕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某养生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养生馆表面经营正规按摩、足疗服务,实则暗藏卖淫活动。冯某(化名,男,26岁,广东深圳人,务工人员)在该养生馆担任前台客服人员,主要负责接待顾客、接听预约电话、安排服务人员等日常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000元。公安机关以冯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
冯某的家属委托了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冯某,并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律师发现,冯某在养生馆的角色仅为普通前台客服,其工作内容与正常的服务行业前台工作无异,对养生馆的卖淫活动不知情。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接受犯罪嫌疑人冯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冯某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冯某系养生馆普通前台客服人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其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恳请贵院依法对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冯某的身份属于“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人员”,依法不认定为犯罪。根据《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举重以明轻,“前台客服”与“收银员”性质相当。
第二,冯某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显示,冯某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客服接待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
第三,冯某领取的是正常薪酬,未收取高额回报,与深圳市同行业前台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基本持平。
第四,冯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恳请贵院依法对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冯某的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对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基层服务人员被控协助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明知”以及是否实施了实质性的协助行为。对于仅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领取正常薪酬的基层员工,不宜将其与组织卖淫的组织者、管理者同等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