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某区检刑不诉〔2026〕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2月,某市公安分局开展全市网约涉黄线索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办案民警通过线下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溯源取证,锁定线上居间介绍线索,将钟某(化名,50岁)传唤到案,以涉嫌介绍卖淫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钟某系本地正规企业在职职工,无任何行政违法记录、无治安处罚前科、无刑事犯罪劣迹。案发前,钟某与陈某系多年邻里好友。案发当日,陈某虚构需要临时家政保洁人员上门服务的合法事由,请求钟某推送一名兼职女性联系方式。钟某基于多年情谊,无偿将他人联系方式转发给陈某,未收取任何好处费。
事后查明,陈某并未将联系方式用于家政保洁,而是私自提供给有嫖娼需求人员,撮合了单次卖淫嫖娼交易。钟某全程未参与、未在场、未知情,未参与交易议价、未协助确定交易地点、未对接嫖资结算、未获取任何经济收益。经查实,本案仅发生单次卖淫嫖娼交易,涉案总嫖资1100元。
公安机关认定钟某的联系方式推送行为客观上为本次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据此推定钟某主观知情,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初步量刑参考区间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
二、辩护过程
钟某及其家属经多方对比后,最终委托深耕介绍卖淫罪领域的赵飞全律师承办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全流程辩护工作。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钟某,全面核实案件细节。经逐字逐句核实钟某与陈某的沟通全过程,赵飞全律师发现:全案卷宗无任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资金流水等有效证据能够证实钟某事前知晓、事中默许涉案色情交易。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钟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从刑法构罪核心要件分析,介绍卖淫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二是客观上实施了居间撮合介绍行为。过失不知情、被欺骗导致的客观关联结果,均不满足本罪构罪基础。
第一,钟某不具有主观明知。钟某是基于多年邻里情谊、在陈某虚构合法事由的情况下推送联系方式的,其对联系方式的真实用途完全不知情。
第二,钟某未实施任何居间介绍行为。钟某未参与交易议价、未协助确定交易地点、未对接嫖资结算,全程仅是转发了一个联系方式。
第三,钟某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全程无偿帮忙,无任何牟利意图。
综上,指控钟某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钟某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被解除强制措施,恢复人身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司法实践中典型的“不知情被利用、无偿帮忙涉诉案件”,也是介绍卖淫罪领域存疑不起诉的标杆性案例。案件核心价值在于:司法机关摒弃了“以客观结果推定主观故意”的机械司法倾向,严格遵循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
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是否实施了居间介绍行为、是否获取了经济利益。三者缺一,即可能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