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C检刑不诉〔2026〕第XY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底,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在杨某(化名,男,45岁,某市人,酒店经营者)经营的酒店房间内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交易的男女两对,涉嫌卖淫人员2人,嫖客2人。公安机关认为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对酒店房间内发生的卖淫活动负有管理责任,以涉嫌容留卖淫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杨某到案后辩称,自己对酒店房间内发生的卖淫活动并不知情。杨某经营的酒店有正规营业执照,日常管理规范,杨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杨某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了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杨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杨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是否“明知”他人在其酒店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在案证据中,公安机关未能提供杨某明知的直接证据,仅凭酒店房间内发生卖淫活动的事实不足以推定杨某主观明知。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杨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杨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容留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容留卖淫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他人卖淫仍提供场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利用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则不构成容留卖淫罪。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杨某对卖淫活动具有明知。
第二,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杨某经营的酒店有正规营业执照,日常管理规范,酒店房间的租赁和使用均按正常程序进行。杨某不存在为卖淫活动提供便利的主观故意。
第三,杨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综上,杨某的行为属于酒店经营管理中的过失,不具有容留卖淫的主观故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对卖淫活动不具有主观明知,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酒店经营者因“管理失当”被控容留卖淫罪成功争取酌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
第一,“主观明知”是容留卖淫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犯罪。赵飞全律师通过审查酒店管理制度、杨某与员工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成功论证了杨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
第二,经营者的管理失当与刑事犯罪之间存在界限。并非所有在经营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都构成共犯。只有经营者“明知”且“故意”提供场所时,才构成容留卖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