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JXX刑终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钱某(化名),某公司员工。2024年至2025年期间,钱某在他人指使下参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活动,涉案证件包括房产证、营业执照等共计8本。钱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按照上级指示完成具体操作,个人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钱某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刑,并处罚金。钱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复盘一审案件事实与证据。赵飞全律师发现一审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一审未充分认定钱某的从犯地位。 钱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按照上级指示完成具体操作,对于证件的来源、用途及后续处理均无决定权。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一审未充分考量钱某的自首情节。 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一审未充分考量钱某的认罪认罚和退赃情节。 钱某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
赵飞全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上诉辩护词,重点论证:
“认定钱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以及具备监管条件等情节,对钱某适用缓刑确实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钱某当庭获释。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二审阶段成功实现实刑改缓刑的又一典型案例。专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在二审中精准把握了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核心从宽情节。本案充分说明,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二审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梳理一审遗漏或未充分考量的从宽情节,向二审法院提交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争取二审改判。二审程序的启动和有效辩护,是纠正一审错误裁判、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