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X检刑不诉〔2025〕XXXXZZ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男,38岁,公司职员。2025年6月,钟某因与前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公司拖欠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2万元。钟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未果,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在公司门口举牌维权。公司负责人周某以钟某“威胁公司声誉”为由报警,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钟某刑事拘留。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钟某并开展阅卷工作。赵律师发现,钟某索要的款项均为其依法应得的工资和补偿金,有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劳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佐证。钟某的投诉举报和举牌维权均有合法依据,不存在虚构事实、无中生有的情形。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钟某索要的是其合法应得的劳动报酬,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钟某的投诉举报和举牌维权系合法行使权利,未实施威胁、要挟行为。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劳动争议,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属于民事维权范畴。最终,检察院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再次印证了敲诈勒索罪辩护的核心——区分“有因索财”与“无因勒索”。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指出,行为人具有合法债权基础时,即便索财手段有所不当,也不应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2026年最高法正在调研起草关于审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意见,强调要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本案为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