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CXXX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底至2024年6月,陈某方在抖音发布自制烟丝视频,赵某杰、薛某刚等人通过快手等网络平台转发或独立引流,以“线上下单、快递到家”模式销售烟丝、空烟管及自制卷烟,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5万元。2024年6月,XX县公安机关查获陈某方住处存放的52公斤烟丝、一台电动制烟机及大量包装材料。经鉴定,涉案烟丝及自制卷烟属烟草专卖品。案件横跨四川、广东、山西三地,形成一张无证经营烟草网络。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接受陈某方家属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梳理证据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陈某方的行为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销售规模较小。陈某方等人的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5万元,但系分散销售,单次交易金额不大,未形成规模化的经营链条。
第二,陈某方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第三,陈某方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第四,陈某方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第五,不起诉不等于无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但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对陈某方作出不起诉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判决结果
2025年2月,XX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方、赵某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销售规模、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及全部退赃情况,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同意公安机关撤回对薛某刚的起诉。2025年3月,XX县检察院向广东某市烟草专卖局、山西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陈某方、赵某杰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广东某市烟草专卖局对陈某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577元并处罚款36607.8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成功办理的又一起不起诉案件,充分体现了“刑事不诉不免责”的司法理念。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精准区分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非法经营行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第二,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第三,跨省协作机制的建立,有效解决了违法行为人分散在不同省份的监管难题。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精准把握了“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