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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证据不足——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刘某挪用公款案辩护获撤诉无罪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8日 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CTNI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化名)与其夫小云共同商议后,利用小云担任单位出纳员的职务便利,由刘某在小云掌管的单位“小金库”中分三次取出公款共计203070元,并将该款投入证券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后均已归还。公诉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刘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对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赵律师发现,刘某的供述笔录存在明显矛盾——关于挪用数额的交代,第一次交代挪用203070元,第二次交代挪用172000元;小云的有罪供述也前后矛盾,关键问题均不能得出肯定结论。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第一,两被告人供述矛盾明显。刘某的9份供述笔录中,有2份是有罪交待,其余7份均做无罪辩解。这2份有罪交待均形成于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且关于挪用数额的交代前后矛盾,不应采信。小云的9份笔录中,5份是有罪供述,4份是无罪辩解,有罪供述矛盾突出,关键问题均不能得出肯定结论。


第二,证人证言只能证明资金属性,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否挪用公款。三个证人的证言只能证明资金属性问题,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否挪用公款。


第三,书证仅为间接证据。存折只能证明存折上的钱被动用过;证券交易单只能证明发生过交易行为,而不能直接证明交易事实就是用所谓的挪用的公款进行的。间接证据所证明案件事实只有与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而本案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综上,根据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有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对刘某挪用公款罪撤回起诉,刘某被无罪释放。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证据不足”成功争取无罪撤诉的案例。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是定罪的关键。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审查在案证据的矛盾点,发现供述矛盾、证据链断裂等问题,成功推动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启示在于:在挪用公款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善于审查言词证据的一致性,对于供证矛盾、证据链断裂的案件,应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立场,争取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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