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CTNI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化名)与其夫小云共同商议后,利用小云担任单位出纳员的职务便利,由刘某在小云掌管的单位“小金库”中分三次取出公款共计203070元,并将该款投入证券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后均已归还。公诉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刘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对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赵律师发现,刘某的供述笔录存在明显矛盾——关于挪用数额的交代,第一次交代挪用203070元,第二次交代挪用172000元;小云的有罪供述也前后矛盾,关键问题均不能得出肯定结论。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第一,两被告人供述矛盾明显。刘某的9份供述笔录中,有2份是有罪交待,其余7份均做无罪辩解。这2份有罪交待均形成于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且关于挪用数额的交代前后矛盾,不应采信。小云的9份笔录中,5份是有罪供述,4份是无罪辩解,有罪供述矛盾突出,关键问题均不能得出肯定结论。
第二,证人证言只能证明资金属性,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否挪用公款。三个证人的证言只能证明资金属性问题,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否挪用公款。
第三,书证仅为间接证据。存折只能证明存折上的钱被动用过;证券交易单只能证明发生过交易行为,而不能直接证明交易事实就是用所谓的挪用的公款进行的。间接证据所证明案件事实只有与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而本案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综上,根据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有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对刘某挪用公款罪撤回起诉,刘某被无罪释放。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证据不足”成功争取无罪撤诉的案例。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是定罪的关键。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审查在案证据的矛盾点,发现供述矛盾、证据链断裂等问题,成功推动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启示在于:在挪用公款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善于审查言词证据的一致性,对于供证矛盾、证据链断裂的案件,应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立场,争取无罪结果。
